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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这家健身房“人去楼空” 千余名会员陷入维权困境
2021-03-03 09:19:00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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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8年的健身卡,才用了1年多,健身房就倒闭了。2月28日,南京浦口区市民周先生来到自家附近的非特仕国际美健俱乐部健身,没想到健身房空空如也,负责人不知所终。1500多名会员健身卡余额如何追回?员工、教练的工资能否要回?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对此进行调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婧仪

拍摄 王涛

市民投诉

春节休业1个月,老板“不知所终”

2019年6月,为方便家中孩子学游泳,住在浦口区的周先生在非特仕国际美健俱乐部健身房装修时便办了VIP家庭卡。“当时工作人员告诉我,办理VIP卡,优惠力度大,‘付4年钱再送4年’,也就是可以用8年。”周先生考虑到离家近,便付款8888元办了一张8年的健身卡。

在周先生出示的卡号信息中,记者看到其卡种为健身游泳8年VIP卡,有效期至2027年8月18日。该健身房在2019年8月试营业,2020年1月8日正式营业。

2021年1月27日,健身房发布了春节休业通知,“将于2021年1月28日暂停营业,暂定将于2021年2月28日营业。”整个春节休息1个月。按照通知上所写的日期,2月28日,会员们来店想继续健身,却发现健身房空了。“健身器材、空调全部搬走了。”周先生告诉记者,在店长组织下,预付卡的会员们开始进行登记。

记者调查

1月份还在不停地办会员卡

记者联系到该店店长,“我们也是2月28日去了健身房才发现被搬空了,之前没有任何消息,老板也拖欠我们工资。”店长告诉记者,今年1月,健身房负责人发生过一次变动,“健身器材是原老板买的,但是谁搬空了器械和空调就不知道了。”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闭店前,2021年1月,该健身房还在不停地办会员卡,金额在4万元左右。“1月份也在搞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看不出来老板会‘跑路’。”周先生告诉记者。

这就意味着,不少会员刚来没几天甚至还没健过身,卡就不能用了。

法定代表人在1月份发生变动

记者在天眼查上搜索“南京非特仕健身有限公司(非特仕国际美健俱乐部的公司名称)”,该公司共有3名股东,黄姓股东持股45%,娄姓股东持股30%,陈姓股东持股25%。在和该店工作人员交流时,记者了解到,陈姓股东主要负责财务,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娄姓股东负责管理。2月28日后,员工便打不通娄姓股东的电话了。

2021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发生过一次变动,由陈姓股东变更为“王某某”,但员工表示从未见过王某某。此外,该企业信息中存在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服务合同纠纷裁判文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更有10条开庭公告信息。记者注意到,首条开庭公告信息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拖欠房屋租赁方数月房租

根据开庭公告显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记者联系到该健身房出租方相关工作人员,“2020年8月,我司接手这个房子起,就没收到过房租。”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租赁合同一共是8年,每年租金106万元,最后一次能联系上对方是去年11月份。

随后,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去年11月份的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中。

最新进展

辖区派出所介入调查

店长告诉记者,3月1日,100多名会员来到浦口区珠江派出所报案,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支付金额、实际损失金额、办卡时间等。“派出所目前在调查,会对事件进行定性,目前还没有结果。”

3月1日,记者联系到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注册系统中留下的电话联系被投诉人,电话接通后其自称是该健身房员工,已于2020年离职。而该公司2019年度年报信息中的电话已为空号,江浦分局已将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

“我局已向该公司邮寄《投诉举报调解通知书》,要求3月8日前来分局进行投诉调解。”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继续联系查找被投诉人,按投诉处理程序积极处置。同时对涉及投诉人员数量、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后视情形抄送公安机关。

“民事纠纷不在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管范畴内,法院不会将裁定书抄报相关部门。”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3月3日,将联合商务部门、投诉中心等多部门就此事进行分期研判,有任何新进展将与记者沟通。

消协提醒

办大额、时效较长的预付卡,要慎之又慎

老板“失踪”,预付卡类消费维权难上加难。“消费者在碰到大额、时效较长的承诺时,心中要打个问号,要慎之又慎。尤其是长达8年、10年的预付卡,不办才能免除一些后续烦恼和损失。”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曹炜表示,如办了卡后,找不到商家了,消费者不仅要向相应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投诉,还要向警方报警,“因为对方有可能涉嫌欺诈、卷款潜逃,这样消费者可以多渠道维权,减少损失。”

律师出招

消费者可走司法程序解决

南京市消协公益律师团副团长钱宙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公安部门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等。”

钱宙律师建议,消费者应收集证据走司法程序解决,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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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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