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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法援范围、开辟“绿色通道”……江苏三部门联手强化社会救助对象法援工作
2021-04-16 14:10:00  来源:交汇点  作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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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发布由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江苏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

通知明确,将法律援助范围拓展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领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区分诉讼地位、案由、审级及审判程序,一律免除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和事项范围限制。同时,积极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推动将涉及农村土地权益、劳动权益、养殖种植、环境污染、事故赔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强化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指引,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将法律援助指引纳入当事人诉讼须知,在诉讼服务网站、立案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等;对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动了解当事人是否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网格员、网格律师等,通过实地走访、定向联系、主动推送、对接指引、座谈交流等方式,定期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在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时,要积极做好救助对象法律援助等相关救助权利的告知工作,并通过惠民政策联系卡、权利告知书、推送短信等多种渠道引导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知晓、运用法律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法律需求调查评估、入户探访等事务。

工作衔接机制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已经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诉讼费可以依法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于因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以及其他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导其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予以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且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注重对当事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符合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积极转介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救助,帮助落实后续帮扶措施。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服务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汇集共享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相关社会救助信息,推动建立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动态数据库,快速、精准识别社会救助对象身份信息,提高法律援助审查效能。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简化审查程序,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领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等特殊困难人员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可以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民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地设立流动工作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为社会救助对象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交汇点记者 顾敏

标签:法律援助;社会救助;人民法院
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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