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商业频道上线.jpg
长江保护法施行首日,如皋法院亮出司法护江组合拳
2021-03-01 16:4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 弦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讯 3月1日是《长江保护法》施行首日,如皋法院在长江镇举行基地揭牌、放流鱼苗、集中宣判系列宣传活动,亮出司法护江组合拳。

上午9时30分,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在如皋市长江镇周圩港闸南侧举行。随后,在如皋市皋张汽渡东侧码头举行了殖放流活动,现场共向长江放流白鲢和翘嘴红鲌鱼共计14.7万尾。

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是落实恢复性司法原则的具体措施。被告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无法直接修复时,可采取异地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方式,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在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监管之下实施修复,用于弥补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如皋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过程中,将环境修复理念贯彻到各个审判环节,通过诉前引导协商、诉中衔接推进、诉后督促履行等方式促进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修复。这次放流鱼苗的资金即来源于被告人缴纳的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费用。”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介绍说。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如皋法院在长江法庭对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进行公开宣判。三起案件共涉9名被告人,均系在长江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其中二起案件是王某平、王某杨两兄弟分别与家人共同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网具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日本鳗鲡线鳗鱼苗,共捕获鳗鱼苗3728尾,价值24232元,共预交生态修复资金35000元。另一起为胡某等三人驾驶渔船在启东市长江口水域使用禁用网具捕捞梅童鱼。考虑到9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如皋法院对9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同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全程参加活动的公益组织如皋市绿色科普协会会长张兴建表示:“在《长江保护法》实施首日,如皋法院开展基地揭牌、放流鱼苗、集中宣判系列活动,是对《长江保护法》最好的贯彻实施,也是最直观、最有效的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彰显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担当,我们相信一定能打赢这场‘长江保卫战’!”

(张 弦)

标签:
责编:封颢
下一篇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