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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监护制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1-02-20 16:2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伏平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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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兴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监护制度,为一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确保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涉事人张某小学时因癫痫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致使后遗精神障碍。张某与赵某婚后生育一女,但因张某身体精神状况日益恶化,不能独立生活,为便于女儿健康成长,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由张某父母照顾张某,赵某专职照顾女儿。2020年张某父母相继离世,张某转而由其姐姐照顾,现张某姐姐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泰兴法院济川法庭收案后,依法移送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张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听取了赵某、张某姐姐、张某女儿的相关意见。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现经配偶、女儿及姐姐三位顺序监护人协商一致,确认由其姐姐担任监护人,故法院指定其姐姐作为监护人。

据案件承办人、济川法庭法官严超介绍,这是泰兴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指定监护人,相较于之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扩大了监护对象范围,增设了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监护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伏平卫

标签:监护人;法典;泰兴
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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