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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住房租赁机构租金托管制度不得诱导租户签订“租房贷”
2020-04-17 09:55:00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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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16日,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机构租金托管制度的通知”及租赁机构托管协议示范文本,要求南京市所有的住房租赁机构建立租金托管制度,且需在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金专用账户,专户信息应在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公布。

根据通知要求,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过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即时办理网签备案,并倡导租赁机构与承租人按月或季度支付租金。住房租赁机构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租金托管协议。

通知明确提出,对采用“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的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机构进行专门的风险管理:应在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将在银行设立的租金托管专户变更为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并将相关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均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还明确,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告知承租人退租能否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风险,不得隐瞒、欺骗、强制或以租金“分期付”、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签订租赁消费贷款,利用承租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刘 霞)

标签:租金;租赁;承租人
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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