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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变更监护权案件,法院不予支持!
2021-03-03 16: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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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兴法院济川法庭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对一起变更监护权案件进行了判决。

案件中,李甲于2017年11月因身患疾病被送至医院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经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李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3月,经专业机构鉴定,李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李乙(李甲的弟弟)以王某(李甲的儿子)不履行监护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监护人。审理中,李甲的儿子、女儿到庭作证,证实李甲的丈夫已经尽到监护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丈夫,也就是王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李乙请求变更监护人的理由却是王某未尽监护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故法院对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负责此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本案中,李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按顺序应当首先是其丈夫。李乙以王某未尽监护义务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程志伟

标签:监护人;法院;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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